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涉及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负面汇总条款:(注:以下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免征增值税、请特别注意)
一、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三、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四、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五、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3.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4.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5.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六、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七、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注: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如您想要了解更多跨境免税相关,请联系我15110052476(微信同号)、010-67616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