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外资研发中心的益处: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二、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取得退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按规定已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在2015年12月31日享受退税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三、外资研发中心认定资料清单
主要申报材料:
1、申请书(见附件1); (正本1份)
2、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
3、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副本);研发中心为内设部门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副本)、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4、验资报告;(复印件l份)
5、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6、企业研发总投入和研发经费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正本1份)
7、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和清单(见附件2 );(正本1份)
8、采购进口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见附件3 );(正本1份)
9、采购国产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见附件4);(正本l份)
10、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见附件5);(正本1份)。
企业除提交人员名单外,还需提交满足要求最少人数的社保缴纳证明和劳动合同(90份或150份)。提交劳动合同中注明研发人员的职位、年限、签约时间、单位公章和研发人员本人的签名,并把这几项重点项目用荧光笔特别标识(社保缴纳证明中的人名顺序和劳动合同顺序应与附件5中专项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顺序一致)。
1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见附件6 ,审核表无须装订);(正本6份)
四、主管部门及认定周期:
商务委,45个工作日
五、法律政策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