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备案零税率申请服务,更多咨询:010-67616653,13810134222
1)跨境收入增值税免税备案服务
收入条件
企业向境外单位(含港、澳台地区)有偿提供跨境服务,签订跨境服务合同、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
业务范围
(一)下列服务: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
特别提醒:
经营范围
企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总体描述需支持企业所涉及的免税项目,否则,将影响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
合同审批
企业与境外单位签订有偿服务合同后,进行免税备案时,合同内容需符合免税政策范围,否则无法进行有效备案。
税收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
2)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备案
申请条件
企业向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单位有偿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签订服务外包业务合同、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
业务范围
企业提供与境外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内容涉及为境外单位提供ITO、BPO、KPO范围服务见以下业务注释: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二,技术型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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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
申请该免税备案需要提供“零税率放弃声明”
3)跨境收入增值税零税率备案申请
申请条件
企业向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单位有偿提供服务外包或技术出口业务,签订服务外包业务或技术出口合同、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
业务范围
(一)国际运输服务。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关注提醒:
合同有效期
合同在有效期内且不能跨越一个年度(12月至次年1月除外),签订后60日内完成备案;
经营范围
“技术进出口”为申请免税、零税率的必要经营范围条件。
账务处理
单独核算跨境服务免税的销售额及对应的成本;及对应的税金(销项,进项)。
税目检查
检查企业税种是否齐全,如不齐全需要在税局报税系统中补全。
进项税处理
项目销售发票对应进项税金的处理。
税收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