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服务热线:010-67616653、13810134222
适用内容: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SG服务内容:
1、设计研发费用单独核算的核算体系,是否根据税务局要求设置研发费用项辅助账
2、审查研发费用项目的原始资料:
* 财务资料:合同,发票,凭证、科目账务信息
* 项目资料:项目立项报告,项目执行计划书,阶段性研发成果证明材料;项目自主知识产权、测试报告、项目预算等
3、税务,科委等关于研发费用申报数据准备,整理指导;
说明:上述为了规避年度20%的抽查率导致的企业项目资料不完善,而带来的风险。
有以下研发活动的企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3. 勘探开发技术
4.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
5. 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
6.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
7. 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账务要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优惠条件:
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额外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适用政策:财税2015-119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